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4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46號
- 上訴人
-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民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捌仟貳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