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8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字第83號
- 原告
- 丙○○
原告與被告丁○○間撤銷贈與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下同)4,300 元,惟查本件起訴請求被告丁○○撤銷
有關坐落台北市○○區○○段1 小段第478 之2 地號土地(面積
3,509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350, 840分之945)及 其上同小段第
2475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台北市○○○路82號5 樓房屋)贈與
契約、塗銷登記及變更登記為原告與乙○○、甲○○等人所有(
各3 分之1), 而依原告主張上開房屋部分價值為832,250 元(
見原告95年1 月4 日民事補正狀第2 頁第6 行),另土地部分依
原告所提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上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2
4,927 元,核算被告丁○○持有該土地部分價值為1,180,762 元
(3,509 ×124,927 ×945/350,840=1,180,762), 則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為671,004 元{(832,250 +1,180,762)×1/3=671
,004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4,30
0 元,尚應補繳3,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