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1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14號
- 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魏玉英
原告與被告三公設計有限公司、甲○○、乙○○間償還費用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幣5,268,260 元,應徵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中 華 民 國 94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14號
原告與被告三公設計有限公司、甲○○、乙○○間償還費用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幣5,268,260 元,應徵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中 華 民 國 94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