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親字第4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親字第40號
- 上訴人
-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認領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4年9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上訴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親字第40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認領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4年9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上訴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