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8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80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肆拾柒萬零陸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貳仟捌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