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9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97號
- 原告
- 丑○
- 原告
- 辛○○
- 原告
- 癸○○
- 原告
- 子○○
- 原告
- 己○○
- 原告
- 壬○○
- 原告
- 巳○○○
- 原告
- 戊○○
- 原告
- 丙○○
- 4 樓
- 辰○○(即郭辰○○庚○○丁○○寅○○○(即郭牡丹甲○○○(即郭罔市卯○○○(即郭寶珠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士斌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27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