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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97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靜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97號

原告
丑○
原告
辛○○
原告
癸○○
原告
子○○
原告
己○○
原告
壬○○
原告
巳○○○
原告
戊○○
原告
丙○○
4 樓
辰○○(即郭辰○○庚○○丁○○寅○○○(即郭牡丹甲○○○(即郭罔市卯○○○(即郭寶珠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士斌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27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映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97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