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再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陸佰玖拾壹萬肆仟零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拾萬伍仟叁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