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8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王本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再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陸佰玖拾壹萬肆仟零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拾萬伍仟叁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24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