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74,628 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上訴人並應具狀補正上訴理由,繕本逕送被上訴人,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