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70號
- 上訴人
- 丁○○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聰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戊○○○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叁佰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萬叁仟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