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2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29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普立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6,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2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普立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6,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