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40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婚字第405號
- 上訴人
-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
年9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因非財
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婚字第405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
年9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因非財
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