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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405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陳文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婚字第405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

年9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因非財

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奕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405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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