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9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陸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依同法第77條之21第2 項規定,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附此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