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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9號

給付扶養費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李昆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9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陸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依同法第77條之21第2 項規定,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附此指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昆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9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扶養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