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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4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05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46號

上訴人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民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捌仟貳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映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46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