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6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6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8,23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麗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