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0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17,035 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8,5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17,035 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8,5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