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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李瑜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3號

上訴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前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秀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3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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