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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92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高愈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9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酉仲介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伍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92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服務報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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