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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醫字第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醫字第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燕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零叁拾陸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肆仟陸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並具狀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費,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醫字第10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