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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74,628 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上訴人並應具狀補正上訴理由,繕本逕送被上訴人,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惠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38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