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2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28號
- 上訴人
- 戊○○
- 上訴人
- 丁○○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丙○○
庚○○
辛○○
壬○○
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戊○○
、丁○○及甲○○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
柒仟壹佰肆拾元、肆萬貳仟捌佰肆拾貳元及叁拾貳萬捌仟肆佰肆
拾元,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各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壹仟伍佰元及伍
仟貳佰玖拾伍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