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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3號

買賣汽車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高愈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3號

上訴人
原告
甲○○○ ○○○○
原告
Mic
法定代理人
乙○○○○○○ ○
法定代理人
Mic
被上訴人
耀總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新隆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買賣汽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前段、第77條之16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2 月1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3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3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買賣汽車爭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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