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3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甲○○○ ○○○○
- 原告
- Mic
- 法定代理人
- 乙○○○○○○ ○
- 法定代理人
- Mic
- 被上訴人
- 耀總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新隆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買賣汽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前段、第77條之16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2 月1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3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