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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9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方彬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96號

上訴人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6年12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3 萬9,092 元,應徵裁判

費8 萬9,70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96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