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9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96號
- 上訴人
-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6年12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3 萬9,092 元,應徵裁判
費8 萬9,70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