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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2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2號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5年6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貳拾參萬陸仟捌佰伍

拾壹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陸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2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