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2號
- 上訴人
- 甲○○
- 即被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5年6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貳拾參萬陸仟捌佰伍
拾壹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陸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