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號
- 上訴人
- 中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龍星昇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7 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8 月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