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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陳玉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號

上訴人
中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龍星昇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7 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8 月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雨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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