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9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97號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黃景安律師
- 被告
- 乙○○
- 被告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禮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九十六年二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96年2 月2 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958 號民事判決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