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3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36號
- 上訴人
- 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丁○○、丙○○、乙○○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肆萬伍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捌佰捌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