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3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35號
- 聲請人
- 王文雄即祭祀公業王合和管理人
- 聲請人
- 王文堅即祭祀公業王合和管理人
- 聲請人
- 王東賢即祭祀公業王合和管理人
- 聲請人
- 王定章即祭祀公業王合和管理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國雄律師
- 相對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潘銘祥律師
- 複代理人
- 姜鈺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購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 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主文中如附件所示之附件漏附,應更正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