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4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4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肆萬貳仟捌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玖佰肆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