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60號
- 上訴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柒拾捌萬貳仟肆佰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捌佰捌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60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