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1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18號
- 上訴人
- 厚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中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