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2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智字第23號
- 原告
-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尚仲
- 訴訟代理人
- 林金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傅文民律師
- 複代理人
- 高烊輝律師
- 被告
- 謙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宏城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宏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應補列「被告謙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應立即停止製造、展示宣傳、推銷、販賣、使用及為上述目的而進口LianQ 鍵盤滑鼠螢幕電腦切換器產品(KVM )(型號包括「KMC-0116R 」、「KMC-0108R 」、「KMC-0104R 」及分別搭配之「KMX-010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漏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