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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20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20號

破 產 人 陳漢清

破產管理人
羅翠慧律師

      張瀚星會計師

上列破產人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破產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 條、第14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人陳漢清破產財團之財產,扣除財團費用後,業已分配各破產債權人完畢等情,有破產管理人提出之分配款匯款收據、清償提存書、最新破產財團分配表暨資產表等文書可稽,堪認已為最後分配完結,應由本院為破產終結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20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破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