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49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491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柒仟玖佰參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2年度訴字第1167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724 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第二審之訴訟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