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87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方彬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587號

抗告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98年10月9 日更正裁定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87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提存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