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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
    張國勳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萊晟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07號原   告 萊晟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福華分店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呂金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1月8 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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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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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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