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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07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張國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07號

原告
萊晟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福華分店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呂金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1月8 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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