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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61號

撤銷贈與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方彬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61號

上訴人
甲○○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贈與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 萬4,92

8 元,應徵裁判費3 萬8,6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61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贈與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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