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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8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李瑜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84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丁○○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叁仟零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肆仟零貳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狀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及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裁判費及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秀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84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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