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國字第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國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台北縣汐止地政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滿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仟零貳萬伍仟叁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肆萬陸仟叁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