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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國字第3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藍雅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國字第3號

上訴人
即被告台北縣汐止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滿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仟零貳萬伍仟叁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肆萬陸仟叁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國字第3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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