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己○○
- 即被告
- 乙○○
- 即被告
- 戊○○
- 即被告
- 庚○○
- 即被告
- 丙○○
- 即被告
- 丁○
- 即被告
- 辛○○
- 即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己○○部分為新臺幣(以下同)伍拾叁萬零壹佰陸拾肆元、乙○○部分為叁萬叁仟陸佰壹拾柒元、戊○○部分為肆拾叁萬叁仟伍佰柒拾伍元、庚○○部分為貳拾捌萬壹仟零壹拾壹元、丙○○部分為貳拾玖萬肆仟伍佰柒拾陸元、丁○部分為貳拾玖萬肆仟伍佰柒拾陸元、辛○○部分為叁拾貳萬伍仟零肆拾玖元(詳如附表所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己○○為捌仟柒佰陸拾元、乙○○為伍仟肆佰零陸元、戊○○為柒仟壹佰壹拾元、庚○○為肆仟陸佰叁拾伍元、丙○○為貳仟肆佰玖拾元、丁○部分為貳仟肆佰玖拾元、辛○○部分為伍仟貳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