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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1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王本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1號

上訴人
黃 ○

      丁○○

      乙○○

      地○○

      丑○○○

      戌○○

      玄○○

      A○○

      申○○

      未○○

      酉○○

      卯○○

      天○○

      辰○○

      庚○○

      宙○○(即陳勝雄承受訴訟人)

      宇○○(即陳勝雄承受訴訟人)

      午○○(即陳勝雄承受訴訟人)

      子○○(即陳勝雄承受訴訟人)

      亥○○

      戊○○

      壬○○

      癸○○

      辛○○

      丙○○

      寅○○

      巳○○

      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貳佰陸拾肆萬零陸佰柒拾貳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壹萬貳仟玖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臺北市○○區○○段1小段111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號1
   號、A部分:52,200元(公告土地現值)×(246.212+59
   .241)平方公尺(占用面積)=15,944,647元
  ㈡臺北市○○區○○段1小段111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號2
   號部分:52,200元(公告土地現值)×83.627平方公尺(
   占用面積)=4,365,329元
  ㈢臺北市○○區○○段1小段111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號4-
   2號、C部分:52,200元(公告土地現值)×(54.505+11
   .311)平方公尺(占用面積)=3,435,595元
  ㈣臺北市○○區○○段1小段111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號6
   號部分:52,200元(公告土地現值)×68.764平方公尺(
   占用面積)=3,589,481元
  ㈤臺北市○○區○○段1小段111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號3
   號部分:52,200元(公告土地現值)×140.084平方公尺
   (占用面積)=7,312,385元
  ㈥臺北市○○區○○段1小段111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號B
   部分:52,200元(公告土地現值)×61.404平方公尺(占
   用面積)=3,205,289元
  ㈦臺北市○○區○○段1小段111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號5
   號、5號棚架部分:52,200元(公告土地現值)×(159.1
   70+88.477)平方公尺(占用面積)=12,927,173元
  ㈧臺北市○○區○○段1小段111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號B1
   部分:52,200元(公告土地現值)×35.647平方公尺(占
   用面積)=1,860,773元
  ㈨綜上合計:
   15,944,647元+4,365,329元+3,435,595元+3,589,481
   元+7,312,385元+3,205,289元+12,927,173元+1,860,
   773元=52,640,672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1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