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1號
- 上訴人
- 黃 ○
丁○○
乙○○
地○○
丑○○○
戌○○
玄○○
A○○
申○○
未○○
酉○○
卯○○
天○○
辰○○
庚○○
宙○○(即陳勝雄承受訴訟人)
宇○○(即陳勝雄承受訴訟人)
午○○(即陳勝雄承受訴訟人)
子○○(即陳勝雄承受訴訟人)
亥○○
戊○○
壬○○
癸○○
辛○○
丙○○
寅○○
巳○○
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貳佰陸拾肆萬零陸佰柒拾貳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壹萬貳仟玖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臺北市○○區○○段1小段111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號1 號、A部分:52,200元(公告土地現值)×(246.212+59 .241)平方公尺(占用面積)=15,944,647元 ㈡臺北市○○區○○段1小段111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號2 號部分:52,200元(公告土地現值)×83.627平方公尺( 占用面積)=4,365,329元 ㈢臺北市○○區○○段1小段111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號4- 2號、C部分:52,200元(公告土地現值)×(54.505+11 .311)平方公尺(占用面積)=3,435,595元 ㈣臺北市○○區○○段1小段111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號6 號部分:52,200元(公告土地現值)×68.764平方公尺( 占用面積)=3,589,481元 ㈤臺北市○○區○○段1小段111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號3 號部分:52,200元(公告土地現值)×140.084平方公尺 (占用面積)=7,312,385元 ㈥臺北市○○區○○段1小段111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號B 部分:52,200元(公告土地現值)×61.404平方公尺(占 用面積)=3,205,289元 ㈦臺北市○○區○○段1小段111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號5 號、5號棚架部分:52,200元(公告土地現值)×(159.1 70+88.477)平方公尺(占用面積)=12,927,173元 ㈧臺北市○○區○○段1小段111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號B1 部分:52,200元(公告土地現值)×35.647平方公尺(占 用面積)=1,860,773元 ㈨綜上合計: 15,944,647元+4,365,329元+3,435,595元+3,589,481 元+7,312,385元+3,205,289元+12,927,173元+1,860, 773元=52,640,6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