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己○○
- 上訴人
- 丁○○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戊○○
-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柯智炫律師
林重宏律師
吳孟勳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庚○○、辛○○、甲○○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849,4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2,0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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