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 上訴人
- 乙○○○
3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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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