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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6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李瑜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68號

上訴人
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Koninklijke Philips Electronics, N.V.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瑜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68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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