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乙○○
11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茲命上訴人補正之事項如下: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上訴費用。
上訴理由暨其事實及證據。
家事法庭法 官 陳章榮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茲命上訴人補正之事項如下: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上訴費用。
上訴理由暨其事實及證據。
家事法庭法 官 陳章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