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4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41號
- 原告
- 翁添
- 訴訟代理人
- 翁文童
- 被告
- 翁進文
- 訴訟代理人
- 王聰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所載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蔡正雄律師」部分,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關於當事人欄中,記載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蔡正雄律師,惟原告與蔡正雄律師業已解除委任關係,此有蔡正雄律師之民事陳報解除委任狀可參( 見本院卷第241頁) 。是以就此部分應予更正,而應刪除該部分之記載。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