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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41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徐文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41號

原告
翁添
訴訟代理人
翁文童
被告
翁進文
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所載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蔡正雄律師」部分,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關於當事人欄中,記載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蔡正雄律師,惟原告與蔡正雄律師業已解除委任關係,此有蔡正雄律師之民事陳報解除委任狀可參( 見本院卷第241頁) 。是以就此部分應予更正,而應刪除該部分之記載。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41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