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2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29號
- 上訴人
- 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丙○○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 月19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貳拾玖萬陸仟伍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