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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40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4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乙○○原名為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豪泰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伍仟陸佰零玖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貳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40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