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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18號

上訴人
厚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中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18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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