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2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20號
破 產 人 陳漢清
- 破產管理人
- 羅翠慧律師
張瀚星會計師
上列破產人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破產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 條、第14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人陳漢清破產財團之財產,扣除財團費用後,業已分配各破產債權人完畢等情,有破產管理人提出之分配款匯款收據、清償提存書、最新破產財團分配表暨資產表等文書可稽,堪認已為最後分配完結,應由本院為破產終結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蕭錫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