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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3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3號

聲請人
陳淑貞律師即耕宇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破產人耕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破產管理人陳淑貞律師所製作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由

一、按破產程序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此觀諸破產法第139 條第1 項至第3 項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耕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本院裁定宣告破產在案,其破產財團之財產為新臺幣(下同)8,088,211 元,扣除財團費用(含保留待債權人三友國際有限公司所提代位訴訟確定前將支出之部分),尚餘7,008,645 元可資分配,經依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核算結果,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附件所示,爰聲請認可並公告附件所示之分配表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139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3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破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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